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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荣岗执行案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08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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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荣岗,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温金龙,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施永忠,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30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施永忠、温金龙的银行存款1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