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荣岗,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温金龙,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施永忠,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30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施永忠、温金龙的银行存款1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