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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业贵与王兵、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0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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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业贵,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兵,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和平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3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新城区燎原路西和平路北6幢、8幢、10幢、9幢、1幢、5幢、7幢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肥东10008775、10008777、10008773、10008778、10008774、10008776)以及位于肥东新城开发园区和平路北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肥东041576、041575、041577、0415**),限被执行人自本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该房产。二、被执行人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