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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方超执行案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05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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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超,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小文,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刘炳树,居民。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炳树,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文、刘炳树、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5988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