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春元,男,194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张正桂,女,194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清翠,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唐梦梅,女,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唐某,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付广云,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仓南县。被执行人:陈震,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仓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7日,以(2012)肥东执字第010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震所有的登记在李际学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重型厢式货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震所有的登记在李际学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重型厢式货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华山审判员:沈德生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