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翠兰,女,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张东芹,女,汉族,1995年1月24日出生,住址。申请执行人:张文文,男,汉族,1999年7月1日出生,住址。被执行人:梁忠辉,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黄红玲,女,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肥东县店埠镇碧桂园小区****为被执行人梁忠辉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梁忠辉所有的,位于,位于肥东县店埠镇碧桂园小区****执行人梁忠辉自本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该房产。二、被执行人梁忠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梁忠辉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梁忠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梁忠辉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