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邮政储蓄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负责人:丁小平,行长。被执行人:许善彬,男,1955年10月16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丁立国,男,1975年10月2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许善彬、丁立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许善彬或丁立国的银行存款299811.37元(含利息22898、诉讼费2180元、执行费39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长忠
书记员:陈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