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邮政储蓄有限公司肥东支行执行案裁定书(1)

(2013)肥东执字第007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邮政储蓄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负责人:丁小平,行长。被执行人:许善彬,男,1955年10月16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丁立国,男,1975年10月2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许善彬、丁立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许善彬或丁立国的银行存款299811.37元(含利息22898、诉讼费2180元、执行费39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长忠

书记员:陈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