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克勤,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蔡杰,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葛翠霞与蔡杰曾是配偶关系,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杰及其原配偶葛翠霞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华山审判员:沈德生代理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