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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承一执行案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0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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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承一,农民。被执行人:盛先从,农民。

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盛先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盛先从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