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承一,农民。被执行人:盛先从,农民。
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盛先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盛先从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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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承一,农民。被执行人:盛先从,农民。
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盛先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盛先从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