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王帆,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本瑜,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2日之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