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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方超与张翔、王丽丽等执行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0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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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超,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翔,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翱,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翱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翱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铜陵北路双景佳苑14幢2110室房屋(产权号:合产1101891**)以及包公大道与郎溪路交叉口园上园一期地下车库189(一)室(产权号:合瑶120018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华山审判员:沈德生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