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家明,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瑶海区。被执行人: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新区金阳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许娟,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新城区金阳路西侧2幢房屋(房地产权证号:肥东100067**)。申请执行人彭家明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市福涌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新城区金阳路西侧2幢房屋(房地产权证号:肥东10006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华山审判员:沈德生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