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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定远县完颜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巢湖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0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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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完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完世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法定代表人傅正柱,经理。

肥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路军,县长。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终字第0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肥东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60000元。二、、肥东县人民政府银行存款177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华山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