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完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完世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法定代表人傅正柱,经理。
肥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路军,县长。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终字第0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肥东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三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60000元。二、、肥东县人民政府银行存款177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华山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