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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肥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梁海、徐翠萍执行裁定书

(2011)肥东行非执字第00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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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肥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丛成德,主任。被执行人梁海,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徐翠萍,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2013)肥东行非审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梁海、徐翠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海、徐翠萍银行存款255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华山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