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宪,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刘冬梅,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2013)肥东县民一初字第02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合肥市颖上路和义井路交口元一滨水城12栋201室属于被执行人刘冬梅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冬梅位于合肥市颖上路和义井路交口元一滨水城12栋201室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庐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长忠
书记员:方成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