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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肥东县盐务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

(2013)肥东行非执字第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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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盐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孙尚思,局长。被执行人王德胜,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本院(2013)肥东行执审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王德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德胜银行存款2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华山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