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盐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孙尚思,局长。被执行人王德胜,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本院(2013)肥东行执审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王德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德胜银行存款2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华山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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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盐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孙尚思,局长。被执行人王德胜,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本院(2013)肥东行执审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王德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德胜银行存款2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华山
书记员:崔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