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清红,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宋俊华,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宋俊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现查明,皖A×××**车属被执行人宋俊华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宋俊华所有的皖A×××**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华山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