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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余道学与左求宏公正债全纠纷案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无执字第00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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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余道学,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左求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为县公证处(2012)皖无公证字第12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左求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余道学29万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左求宏未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余道学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左求宏有还款能力时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为县公证处(2012)皖无公证字第12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审判长:汪利民审判员:阮道云审判员:钟庆木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