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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文树与陈军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无执字第00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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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文树,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陈军,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8日制作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1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文树119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40元、执行费1690元。但被执行人陈军只给付19000元,余款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利民

书记员: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