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玉莲,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汤永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李素珍,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2012)包民一初字第0098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3月21日查封了汤永江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育人花园11号、12号门面(房产证号为无城000199号),同时查封了李素珍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无为县东门阁上五华山1号、2号门面(房产证号**3706号)及二层201、202、203、204号房产(房产证号无城013707号)等房产。本院于2013年4月1日接受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委托并立案执行。同年4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汤永江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人吴玉莲支付171.17万元、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5.1785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汤永江未能在承诺期限内付清全部本息,故与申请人吴玉莲一致同意变卖房产证号为**3706号的涉案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汤永江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育人花园11号、12号门面房屋,面积117.25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略)
审判长:阮道云审判员:钟庆木审判员:汤劲松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