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忠怀,男,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张士贵,男,汉族,住无为县。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士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5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钟庆木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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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忠怀,男,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张士贵,男,汉族,住无为县。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士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5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钟庆木
书记员:王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