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张祖武,该县县长。被执行人:汤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政征补字(2013)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无为县人民政府无政征补字(2013)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被执行人汤某应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房屋搬迁,将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经审查,本院认为:无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无政征补字(2013)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无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无政征补字(2013)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审判长:季爱华审判员:戴恒安审判员:王烈霞
书记员:颜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