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吴昌梅,该会主任。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童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黄某某、童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2)061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2)061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2)061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审判长:季爱华审判员:戴恒安审判员:王烈霞
书记员:颜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