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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张甲某某、张乙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无行非审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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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魏宝中,该会主任。被执行人:张甲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张乙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张甲某某、张乙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3)020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020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3)020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审判长:季爱华审判员:王烈霞代理审判员:陈振方

书记员:王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