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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叶荣兴与周克、陈晖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2)无执字第002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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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荣兴,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周克,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陈晖,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年4月13日作出的(2012)无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周克、陈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克、陈晖在2012年6月18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叶荣兴借款60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800元、执行费8580元。但被执行人周克、陈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克以其妻黄俊翠名义购买了奥迪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京AL3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克以其妻黄俊翠名义购买的奥迪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京AL36**)。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道云

书记员: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