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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河支行与徐进、许忠国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无执字第002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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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河支行,住所地无为县。负责人周永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进,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许忠国,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无执字第0025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徐进、许忠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等费用,但被执行人徐进、许忠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徐进、许忠国名下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旭东路62号营业、住宅房(建筑面积222.90㎡,房地权无城区字第006625号,土地使用权证为无国用(2001)第201号,面积128.8㎡;建筑面积299.99㎡、38.19㎡,无城区字第004609号,土地使用权证为无国用(91)第137号,面积103.2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劲松代理审判员:文子英代理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