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永爱,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泥汊镇。被执行人:邹广寿,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13日制作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邹广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广寿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永爱借款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邹广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广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25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劲松
书记员: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