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日宗,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方其桂,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吴道玉,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徐云,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4日制作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02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方其桂、吴道玉、徐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姜日宗借款190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400元、执行费2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徐云对杨国林享有280万本金及利息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徐云在杨国林处享有的190万本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利民
书记员:张明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