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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河支行与钱光明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无执字第000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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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河支行,住所地无为。负责人周永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钱光明,汉族,住无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无执字第0008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钱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等费用,但被执行人钱光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钱光明名下位于无为县无城镇都市花园春晓园8幢104-2、204-2门面房,因无人竞买三次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被执行人钱光明用于抵押的房产以被执行人钱光明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钱光明名下位于无为县无城镇都市花园春晓园8幢104-2、204-2门面房(建筑面积292.48㎡,房地权证无房字第**4906号、第014906-1号。土地使用权证为无国用(2011)第3356号,面积145.90㎡)作价48162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河支行抵偿被执行人钱光明所欠债务400万元和利息及其他费用816200元。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河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阮道云审判员:汤劲松审判员:钟庆木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