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桂英,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周阳,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贾红娟,女,汉族,住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英与被执行人周阳、贾红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2011)无民一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周阳、贾红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桂英115160.74元,并承担诉讼费950元、行费16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给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1)无民一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利民审判员:钟庆木审判员:汤劲松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