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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日宗与方其桂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4)无执字第004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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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案外人徐寅,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申请执行人姜日宗,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方其桂,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吴道玉,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徐云,男,汉族,住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日宗与被执行人方其桂、吴道玉、徐云民意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寅于2014年7月1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徐寅称。无为县人民法院依据(2014)无执字第00465-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徐云在协助执行人杨国林处的190万元的的债权,认定事实错误,该债权为本人所享有。为此提供了协助执行人杨国林出具的借条两份,故请求解除对上述债权的扣留。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云原在协助执行人杨国林开设的投资公司帮忙,在此期间,徐云曾借款给杨国林,为此,杨国林亦出具借条给徐云。2014年3月28日,应徐云要求,杨国林将该债权重新出具给案外人徐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杨国林出具的借条佐证在卷。

本院认为,杨国林应徐云要求重新出具借条给案外人徐寅,说明该债权已转让给案外人徐寅,故案外人徐寅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徐云原在在杨国林(身份证号:3426231970********)处享有的190万元债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汪利民审判员:文子英代理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张明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