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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河支行与谢玉明、冯良梅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无执字第00622、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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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河支行,住所地无为县。负责人周永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玉明,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冯良梅,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无民特字第00027、2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谢玉明、冯良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60万元、8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执行等费用,但被执行人谢玉明、冯良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谢玉明、冯良梅名下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九洲花园精品服饰街西侧22、23、26-28号门面房和位于无为县无城镇九洲花园老年茶室二层营业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阮道云审判员:钟庆木审判员:汤劲松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