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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飞与黄荫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无执字第00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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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飞,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黄荫来,男,汉族,住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飞与被执行人黄荫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的(2010)无民初字第02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黄荫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飞6022元,并承担诉讼费6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给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0)无民初字第02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利民审判员:钟庆木审判员:汤劲松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