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翁晓峰,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玉霞,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2)蜀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信息工程学校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正东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退休生活费567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282元(自2013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3年11月11日)、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夏正海、安徽天佑丰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含山县时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存款59552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夏正海、安徽天佑丰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含山县时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59552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夏正海、安徽天佑丰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含山县时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9552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