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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正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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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正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程春云,女,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侯科华,男,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二初字第00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程春云、侯科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春云、侯科华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正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273422.24元(其中,截止至2013年4月30日的利息120万元以及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73422.24元)、未履行义务而另行支付的利息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9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2704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程春云、侯科华银行存款4320971.2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春云、侯科华尚未支取的收入4320971.2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程春云、侯科华所有的价值4320971.24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