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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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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永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尚武(登记字号为合肥市包河区尚武木业经营部),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蜀民一初字第01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尚武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房租费15540元、执行费143元的义务。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房租费15540元的义务,但执行费143元尚未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黄尚武存款14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尚武尚未支取的收入14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尚武所有的价值14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