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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家明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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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明,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4897535-7。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董事长。

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蜀民一初字第02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家明补助金、111791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5356元(自2013年5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13年10月31日)、执行费157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1872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872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