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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震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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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震,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孙林,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组织机构代码证68497728-4。法定代表人:孙咏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咏梅。被执行人:合肥市惠宝家具厂,组织机构代码证76279434-5。负责人:郭飞,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蜀民一初字第0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孙林、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孙咏梅、合肥市惠宝家具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震借款300000元、利息13475元(自2012年6月26日计算至2013年3月25日)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24000元(自2013年3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3年11月25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9435元、执行费4611元的义务。

另查,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依据(2012)蜀民一初字第015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合肥市惠宝家具厂名下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东侧2层工业厂房(现产权证号:长房017794),查封期限贰年。

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震与被执行人合肥市惠宝家具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合肥市惠宝家具厂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张震自愿申请解除对合肥市惠宝家具厂名下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东侧2层工业厂房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合肥市惠宝家具厂名下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东侧2层工业厂房(现产权证号:长房01779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