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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才三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委字第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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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才三,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宁县。被执行人:李友柱,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汽车驾驶员,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明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2)怀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友柱、合肥明辉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友柱、合肥明辉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黄才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340.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738.89元(暂计算至2013年11月19日)、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友柱、合肥明辉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29.6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友柱、合肥明辉运输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5529.6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友柱、合肥明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529.69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