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柳东,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孟现新,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2)蜀民一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孟现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现新偿还申请执行人柳东借款4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4066.67元(暂计算至2013年11月12日)、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孟现新银行存款46166.6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孟现新尚未支取的收入46166.6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孟现新所有的价值46166.67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