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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学敏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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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学敏,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振兴集团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许可方,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被执行人:刘晓秀,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蜀民一初字第0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晓秀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学敏、许可方借款320000元、利息49387元(其中至2012年8月21日为16000元,2012年8月22日至判决确定的借款320000元实际支付之日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33387元)、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698元(暂计算至2013年12月9日)及本案执行费59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刘晓秀名下银行存款39302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晓秀尚未支取的收入39302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晓秀所有的价值392023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