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鸿,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朱守东,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黄宏翠,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朱守东、黄宏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蒋鸿欠款440000元利息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700元、保全费347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825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守东、黄宏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朱守东名下位于合肥市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该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朱守东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明琦审判员:鲍圣元审判员:张齐碧
书记员:张雪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