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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保林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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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保林,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骆军,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骆念国(系骆军父亲),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蜀民一初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骆军、骆念国赔偿申请执行人袁保林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4782.76元、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9.28元(暂计算至2013年12月3日)、案件受理费1054元及本案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骆军、骆念国名下银行存款6006.0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骆军、骆念国尚未支取的收入6006.0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骆军、骆念国所有的价值6006.04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