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小妹,女,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刘宜红,女,汉族,1961年3月20日生,户籍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蜀民一初字第00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宜红一次性支付邵小妹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816.67元(自2013年3月26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之日止)、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17.78元(暂计算至2013年12月9日)、案件受理费526.5元及本案执行费67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刘宜红名下银行存款54334.9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宜红尚未支取的收入54334.9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宜红所有的价值54334.95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