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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国发执行案裁定书 (1)

(2014)蜀执字第0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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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国发,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2237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国发借款1600000元、截止2013年4月7日的利息774400元,自2013年4月8日起本金16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169600元(计算至2013年11月10日)、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889元及(暂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案件受理费13755.5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279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15556.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615556.5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