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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建华、范学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09)凤执字第3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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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建华,女,1959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为县人,凤阳县医药公司下岗职工,住凤阳县。申请执行人:范学民,男,汉族,1954年出生,高中文化,凤阳县人,凤阳县外贸公司下岗职工,住址同上,系杨建华丈夫。被执行人刘珍,女,1957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凤阳县人,住凤阳县。被执行人金宝丛男,汉族,1956年出生,凤阳县人,大专文化,凤阳县国税局公务员,住址同上,系刘珍丈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凤民一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日向被执行人刘珍、金宝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珍、金宝丛立即按照本院生效判决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珍、金宝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珍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珍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凤阳县支行存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乃军审判员:马世卫审判员:胡之水

代理书记员:欧丽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