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玉艳,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徐加保(徐家保),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一初字第013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加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加保立即偿还申请人雷玉艳借款本金166000元及利息(其中150000元自2011年4月1日起,每月付利息3600元,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徐加保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加保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徐加保(徐家保)的银行存款2638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徐加保(徐家保)的银行存款26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之水代理审判员:计奡舜代理审判员:刘世毅
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