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兵,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潘吉礼,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一初字第016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潘吉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吉礼立即偿还申请人夏兵借款10000元。但被执行人潘吉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潘吉礼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潘吉礼的银行存款10447.5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潘吉礼的银行存款1044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乃军审判员:马世卫审判员:胡之水
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