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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管从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凤执字第00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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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立新,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管从飞,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5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管从飞应偿还申请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的利息按月利率8.09775‰计算,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0.527075‰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代理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管从飞承担。但被执行人管从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管从飞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管从飞的银行存款21504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管从飞的银行存款215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东升审判员:马世卫审判员:胡之水

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