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睜学存、马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凤执字第0084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成卓,男,192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宋再兰,女,192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文盲,住安徽省凤阳县,系王成卓妻子。申请执行人:顾云珍,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系王成卓儿媳。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文盲,住安徽省凤阳县,系顾云珍儿子。申请执行人:王瑞,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系顾云珍女儿。被执行人:许冬雷,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运输业者,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许冬雷应给付申请人王成卓、宋再兰、顾云珍、王飞、王瑞因王登明死亡而赔付的安葬费20000元。但被执行人许冬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冬雷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许冬雷的银行存款2035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许冬雷的银行存款2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东升审判员:马世卫审判员:胡之水

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